。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中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由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分期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城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或授权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一条.编制详细规划须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其内容包括规划范围。用地性质、主要道路红线 建筑容量。公共建筑及配套公用设施等。授予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的详细规划。其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 城市规划的设计任务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外地的规划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设计任务 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勘测管理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第十五条。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一、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二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城市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由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