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顺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 供电.供水,通讯,交通.防洪、人民防空等规划要求 并妥善处理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同城市空间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工业的技术改造、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应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立项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开发计划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二十四条.对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的厂房。仓库。居民住宅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统一规划调整.逐步搬迁或兴办第三产业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区和繁华市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工厂.原有的易燃、易爆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应根据城市规划迁建。转产或治理。第二十六条。各类新建、迁建项目的建设应在综合开发建设地段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第二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 应控制建筑密度,合理增加绿地.不得乱插乱建,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