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开发顺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符合消防,抗震 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供电。供水 通讯。交通,防洪、人民防空等规划要求,并妥善处理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同城市空间结构 经济结构 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工业的技术改造。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应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立项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开发计划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二十四条.对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的厂房 仓库.居民住宅等 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统一规划调整、逐步搬迁或兴办第三产业。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区和繁华市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工厂、原有的易燃。易爆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应根据城市规划迁建,转产或治理,第二十六条.各类新建,迁建项目的建设应在综合开发建设地段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第二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 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 应控制建筑密度,合理增加绿地。不得乱插乱建。第二十九条。开发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