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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按照先地下 后地上的开发顺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符合消防,抗震 环境保护 卫生防疫.供电,供水。通讯。交通,防洪,人民防空等规划要求,并妥善处理排水 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同城市空间结构 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工业的技术改造,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 应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立项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开发计划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二十四条.对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的厂房,仓库 居民住宅等 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统一规划调整。逐步搬迁或兴办第三产业,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区和繁华市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工厂 原有的易燃 易爆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应根据城市规划迁建。转产或治理,第二十六条、各类新建,迁建项目的建设应在综合开发建设地段内统筹安排.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第二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 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 构筑物,第二十八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控制建筑密度.合理增加绿地,不得乱插乱建,第二十九条。开发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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