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第二十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配套建设的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位置和范围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开发顺序进行建设、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符合消防、抗震 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供电,供水,通讯、交通。防洪 人民防空等规划要求。并妥善处理排水.通风 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二十二条.城市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 应当同城市空间结构 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市工业的技术改造,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应加强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第二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立项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开发计划应以批准的详细规划为依据、第二十四条 对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的厂房.仓库,居民住宅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统一规划调整,逐步搬迁或兴办第三产业、第二十五条。城市生活区和繁华市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工厂,原有的易燃 易爆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应根据城市规划迁建 转产或治理 第二十六条,各类新建.迁建项目的建设应在综合开发建设地段内统筹安排 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第二十七条,城市旧区改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古树名木,应有计划。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 构筑物、第二十八条、城市旧区改建,应控制建筑密度,合理增加绿地。不得乱插乱建,第二十九条、开发区的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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