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五十四条 对实施城市规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五十五条。对未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转让土地或以各种名义联营使用土地,以及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或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设工程,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对其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五十六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不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 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其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阻碍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