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五十四条,对实施城市规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五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占用土地.转让土地或以各种名义联营使用土地、以及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临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或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设工程,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其责任人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五十六条 对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 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其责任人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阻碍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