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五十四条,对实施城市规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五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转让土地或以各种名义联营使用土地。以及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 临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或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设工程.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其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五十六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 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对其责任人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八条 阻碍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