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奖励与惩罚第五十四条 对实施城市规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第五十五条,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转让土地或以各种名义联营使用土地、以及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临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或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设工程,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对其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五十六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 并根据其对城市规划所产生的影响.分别给予拆除、没收,限期改正等处罚,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对其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阻碍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