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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规划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工程进度审批。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实施规划管理,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除跨越县、区.的市政工程外、其它区内自成系统的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实施规划管理、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各项建设 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上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建设手续、第五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段、一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其方案进行初审.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方可办理建设手续。实施规划管理.第五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外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工作 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第五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市规划和实施协助管理,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规划管理监察人员应依法持证检查 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检查 并应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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