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规划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工程进度审批,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除跨越县。区。的市政工程外 其它区内自成系统的道路。管线等市政工程、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实施规划管理,第四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各项建设 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查。上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建设手续,第五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地段 一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其方案进行初审,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方可办理建设手续。实施规划管理、第五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外建制镇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第五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城市规划和实施协助管理.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第五十三条 规划管理监察人员应依法持证检查.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检查,并应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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