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三十条。城市绿地.河道、道路,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城市基础设施及大型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 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提出项目选址建议和规划条件,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城市规划选址要求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级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每次延期时限为一年,逾期未进行建设活动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选址意见书 自行失效,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申请报告需附有位置地形图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经实地勘察,初步选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 并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确定用地的位置和界限后,在15日内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 因故不能办理用地手续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 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三条 在办理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如确需变更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和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四条,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 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应当无条件清场退地,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围填水面,设置生产,生活废弃物堆放场所等改变地形 地貌的活动。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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