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按下列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证件等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无规划设计要求,设计部门不得承接设计任务。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发放,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方案审定通知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在15日内核发国家统一颁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或发出不予发证的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 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 在有效期内因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时限为六个月 逾期未开工建设、又未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自行失效、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台阶,橱窗。花台、化粪池 室外管线。检查井、围墙以及二层楼以上房屋悬挑部分的水平投影 严禁占压规划道路红线 已占压的必须退出,禁止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悬挑,台阶部分改作建筑物、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其使用性质 具体条件 从道路规划红线后退,留出供作绿化,停车,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用地,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及建筑间距 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公建与民用建筑地段。应以绿篱,栏杆分割空间、确需砌筑院墙的。高度控制在1 8米以下 应力求通透 美观、并配置绿化。第四十一条。沿城市主要道路的建筑物,应正面临街,正面临街有困难的,用转角单元或其客观存在转角方法处理.也可用建筑小品点缀,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必须拆除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第四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集市贸易场所。商业网点,雕塑,建筑小品 大型广告牌。标语牌、画廊.候车棚等。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城市各项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安排 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综合协调施工,第四十五条,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铁路,绿化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 净空控制和其它设施的、应与各有关部门协商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