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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公安 交通运输 铁路 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下列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地震监测设施建设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 三、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四,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五、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情况 六 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地震应急演练,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培训。八、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九 抗震救灾指挥系统与技术保障系统建设 十.应急救援装备与物资储备调用体系建设、十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强化防震减灾工作措施。十二.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需要的食品.药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应急救援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资金 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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