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关防震减灾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防震减灾是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机制 全面落实预防措施、提高地震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民政,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气象 水利 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健全群测群防体系。完善地震宏观测报,地震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宣传网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防震减灾助理员,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工作、加大防震减灾科技投入 提高防震减灾科技水平、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公民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