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地震应急与救援第三十五条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检验各部门,各环节执行预案、落实措施的情况,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联动协调机制、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矿山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支持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组建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和器材。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紧急救援能力、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 统筹建设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规划设计应急疏散通道.强化道路和主要交通设施的应急疏散功能.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和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完善信息传递与处置等辅助决策技术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运转情况。确保信息,通信畅通和技术系统正常运转。第四十条高速铁路 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管线.站,核设施等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用制度,健全储备,调拨 配送、征用和监督管理体制与紧急调用机制,保障地震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供应。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的同时,可以宣布地震危险区域进入临震应急期.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在已经发布临震预报的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临震应急和救援准备.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控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和救援准备,第四十三条地震灾害发生后.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救灾需要、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者非地震灾区的人民政府提供紧急援助。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四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地震灾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征用物资 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 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第四十五条地震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部署并保障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治队伍、志愿者以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紧急救援活动、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完成任务后.应当向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申请撤离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建立地震信息报道,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和协调机制,及时报道和发布地震相关信息,正确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