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防震减灾规划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编制防震减灾规划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十二条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防震减灾规划内容应当包括,防震减灾基本需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主要任务,防震减灾重点建设.项目和保障措施等。第十三条防震减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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