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等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示范试点活动。第五十二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地震应急自救、疏散演练,学校应当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培养师生的地震安全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手段、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覆盖面 提高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实效、新闻媒体应当主动开展地震灾害预防 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等社会公益宣传活动、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社会资源 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科技馆地震科普展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遗址遗迹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 科技等部门和科协等组织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工作,将普及防震减灾科技知识纳入科普规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活动 第五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学发展规划,支持防震减灾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大科研投入 优先解决制约防震减灾 事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学实验基础设施建设、为防震减灾科学理论研究和技术实践提供基础条件。省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高校 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防震减灾科技创新能力。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抗震性能的建筑结构体系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培养和引进科技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加强防震减灾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宽交流领域和渠道,跟踪并学习吸收国际防震减灾最新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