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附则第11、01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第11。02条,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11,03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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