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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第11。01条。本规定施行前 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的建筑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第11,02条,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11,03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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