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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第11,01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 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第11.02条、本规定由沧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11,03条,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之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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