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01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第9、02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9 03条,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9.04条。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 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9,05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 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 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 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9.06条.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 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 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 给水管 热力管 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9,07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 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 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 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 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 等设施 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第9,09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 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 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9、10条 新建,改建 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9。11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9、12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9。13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