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01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第9、02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 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 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9,03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9、04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 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9,05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城市主 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 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三。分支管线 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 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9、06条,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 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 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 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四 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 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9.07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不影响交通运输 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五 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 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第9,09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 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9 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9.11条。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 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 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9。13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 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