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 01条。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 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第9、02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 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9.03条,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9 04条。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 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 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9,05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 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 三,分支管线 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五 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9、06条,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 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 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五 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9,07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 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 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 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第9.09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 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 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 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9,10条、新建、改建 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 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9、11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 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9.12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 第9,13条.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 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