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 01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 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第9.02条,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9。03条,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9 04条、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9。05条,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 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 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 次干道 五、管线穿越桥涵时 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9。06条,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处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 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 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 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第9.07条,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内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 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 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 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 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高差不得超过20毫米,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 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第9、09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 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9,10条。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每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 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9 11条。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 5米 第9,12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9 13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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