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第8.01条。本章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第8,02条 新建建筑物应按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扩建。改建部分的建筑,其改,扩建部分按表二所列要求配建停车泊位 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 扩建的同时补建,表二 沧州市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指标值第8,03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第8,04条,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绿地和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20、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应在建筑物间随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第8,05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每一个地面小型汽车停车位按25平方米计算,每一个地下小型汽车停车位按35平方米、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每一个自行车停车位按1,5平方米计算,核算车位时 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表三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表三,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换算值第8.06条,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 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 协调布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第8,07条,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四规定的标准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表四.装卸,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第8.08条.宾馆 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 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三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