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01条、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6,02条、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6.03条,飞机场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第6、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第6 05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6 06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 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 16层 面宽不宜超过60米。第6、07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 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 丰富城市景观,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 锅炉房 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 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 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6 08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 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 高度不得超过1 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三.仓库.电厂 水厂、部队营房 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第6,09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 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第6,10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造型、尺度。色彩 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二 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三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