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01条,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6.02条 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6。03条,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第6、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第6,05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6.06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第6,07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 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 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 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第6,08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 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 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 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 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 6米、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 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 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 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四 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 第6 09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 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 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 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第6 10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造型。尺度 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四 不得增加使用面积 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