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01条,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 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6。02条、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第6,03条。飞机场、气象台 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第6,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第6。05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 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6、06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面宽不宜超过60米.第6 07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 丰富城市景观.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 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 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第6,08条、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 高度不得超过1,6米.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三。仓库,电厂,水厂 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四、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 第6.09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 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第6、10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二 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