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01条,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 消防等方面的要求。第6 02条,不允许建设顶层退台的住宅、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第6、03条。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第6,04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6.05条.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6,06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50米,16层 面宽不宜超过60米 第6。07条、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垃圾转运站、箱式变压器 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 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 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 第6 08条,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 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 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 6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三,仓库,电厂、水厂。部队营房,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 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四 建设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设置围墙或者围挡 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第6、09条、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6、10条,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造型 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