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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 民住宅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征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第六条。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异地新建的农村村,居.民应当于新房建好后 在半年内自行拆除原有老房屋 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第七条、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的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优先选用现有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第八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住宅建设的,违法建设部分在征地拆迁中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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