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娄底市规划局娄星分局 娄底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当每年向娄底市规划局报告村、居 民住宅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娄底市规划局应当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 加强对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 监督和指导、第二十条 村 居,民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申请、依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各规划分局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住宅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并依法处理,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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