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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娄底市规划局娄星分局、娄底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当每年向娄底市规划局报告村 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第十九条,娄底市规划局应当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 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村 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二十条。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申请,依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各规划分局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村 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住宅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并依法处理.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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