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娄底市规划局娄星分局,娄底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当每年向娄底市规划局报告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第十九条,娄底市规划局应当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村.居 民住宅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二十条,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娄星区 娄底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申请,依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各规划分局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住宅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并依法处理.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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