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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第十六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及要求,一、申请 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 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 用地类别,申请用地面积。层数、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村、居,组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受理,三.初审.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身份证 户口本。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资料经办人员核实签名、规划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提出初审意见 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签字并盖章 新建的.须由国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初审工作为5个工作日。四,公示,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用地位置.地类。申请用地面积、建筑层数。户籍所在地,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是否存在转让 出售房屋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 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 委会 组长签署意见盖章,五、上报.乡 镇。街道办事处,规划管理机构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人的报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 居 民小组和村、居,委会的 私人申请建户公示表,四邻协议,和 分房协议。原件等资料交各规划分局正式办理,六,审批 各规划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性审查。不符合条件的 告知建房申请人不能审批的理由 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各规划分局审批 其中中心控制区以内的 在审批前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审批工作为20个工作日,七。发证。在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由各规划分局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工作为3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及要求,一 申请审核。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国土部门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后 向所辖规划分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设计方案图等资料、审核工作为5个工作日,二 放线定位,由申请人向所辖规划分局申请 进行建设工程放线 定位、放线为5个工作日,三 竣工发证 房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所辖规划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 各规划分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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