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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五条.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占地.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红线范围 二,层数 农村村。居 民住宅建房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最高不得超过四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 3.3米之间 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改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五。日照影响、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改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影响,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应考虑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 按规划要求留足建筑间距,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 可以酌情减少.七、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八,建筑色彩及造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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