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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五条、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建筑占地,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红线范围,二,层数.农村村 居 民住宅建房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最高不得超过四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 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改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影响。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改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影响、六 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应考虑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按规划要求留足建筑间距,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八 建筑色彩及造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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