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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五条,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红线范围.二 层数.农村村,居,民住宅建房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最高不得超过四层.三,层高 一般控制在2 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改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影响、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改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影响、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应考虑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按规划要求留足建筑间距,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 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八。建筑色彩及造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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