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五条.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占地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红线范围、二。层数。农村村 居、民住宅建房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最高不得超过四层.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 3米之间 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改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 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影响、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改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影响、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应考虑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 按规划要求留足建筑间距。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七 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 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 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 屋面和院内排水、八,建筑色彩及造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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