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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五条 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 建筑占地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红线范围。二 层数。农村村、居,民住宅建房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最高不得超过四层,三 层高。一般控制在2。8 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改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五,日照影响,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改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影响.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应考虑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按规划要求留足建筑间距、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 可以酌情减少,七 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 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八、建筑色彩及造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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