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的实施第十条。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人以下户 含3人,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每增加1人,适当增加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第十一条、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城市景观 城市建设发展等需要、并符合有关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的政策。第十二条 申请住宅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农村村,居.民个人建房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国家工作人员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准占用集体土地建私人住宅,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购买村.居。民住宅占地建房 夫妻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另一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确实困难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允许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三,2004年1月1日后户口迁入城区的,不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但下列情况可以申请 1 申请人户口返回原籍.在原籍有宅基地、若居住确实困难。在原单位没有享受福利房和货币补偿,且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申请宅基地建房、2 因毕业 退伍复员等原因将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 若居住确实困难,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批准建房 四,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但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如其中一方申请建房,按。一户一宅、原则、由另一方所在地相关部门查实其在当地住房情况,如在当地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建房、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一,不符合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分户并申请建房用地的,四、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民房,再次申请建房的。五,户籍返回原籍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六 影响四邻,消防 交通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七,在其他征地项目中已进行安置的 包括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申请住宅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1 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2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3。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4,私人申请建房公示表.5.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四邻协议书,6。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提供国土部门签署的意见书、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二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城乡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3,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4 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