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三 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进行控制.四,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 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 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 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 鼓励建设综合市场 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 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三 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 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 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 主干路 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 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