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 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 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 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 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进行控制,四,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 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 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 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 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 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 三。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 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 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 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