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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 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投入使用。二,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 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 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进行控制 四 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五,配电房 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 鼓励建设综合市场 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 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 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 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三,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 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 500米、主干路 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 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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