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三 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进行控制。四 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 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 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 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 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 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三。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 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