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 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进行控制 四。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 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超市 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 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车站 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三,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 5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 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