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进行控制.四,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 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 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三.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 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 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 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 支路 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 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