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 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进行控制 四.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 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 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车站。体育场,馆 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 25平方米 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三.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 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