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 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 进行控制,四 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超市,二、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 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 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三,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主干路,次干路 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 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