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 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进行控制。四。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 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超市。二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 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二.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 三,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 四,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 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800米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 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