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第六十三条.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控制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二、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新区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旧改项目不得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三.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用地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根据道路等级按照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 进行控制。四、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布置为内街形式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五,配电房,煤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热交换站等市政设施按相关部门要求确定位置,标准及规范进行建设,第六十四条.居住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按照便民市场布点专项规划,需在居住小区内配置菜市场的.其用地规模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鼓励建设综合市场,超市、二 建设用地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可独立设置综合商业服务设施,第六十五条,居住小区应按附表七 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 要求配建公益性设施、第六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配建应符合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一,居住小区1000户以上的。宜设置不小于7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 二 车站、体育场.馆。加油站及农贸市场按集散人流12 25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三 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按15,2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四 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100、15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的街道宜小于300米,主要繁华街道 新建居民区为300,500米、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为500 8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为800 1000米,公共厕所按2500 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