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退让控制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 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水厂等建设的建筑物.其相应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文物保护,市政管线。消防环保.抗震、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有关规定外 应同时符合附表二,新建建筑退让地界控制表、规定、第二十二条,地下建筑退地界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底板,的0 7倍.其距离最小不得小于5米,第二十三条.新建建筑退让相邻用地。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地界不足时 在与相邻用地内现状建筑符合建筑间距,消防等要求规定的情况下,在征得相邻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减少建筑退让边界距离、签署书面意见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规划方案的依据.第二十四条.与相邻用地同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实施建设的。在满足消防间距 施工安全要求并征得同步实施建设的相邻用地所有权人同意后,建筑退让边界距离可按规划方案审批,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建设建筑工程、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确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绿 线的距离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 建筑最小后退道路规划红、绿。线距离按附表三。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表,控制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控制,为保证公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新建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在城市规划区范围有规划红绿线控制的,按附表三执行,其他应按以下规定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线,两侧边沟外缘。同时应符合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为.一 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 两侧各15米,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铁路线控制.一、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干线边轨的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边轨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在退让空间内设绿化隔离带时。具体隔离带宽度同时应符合相关绿线管理规定 二、铁路两侧拟建的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 危险品仓库 与边轨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三 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电力线路控制,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1,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边导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电力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宜小于以下距离.500千伏.30米、330千伏、17,5米.220 千伏、15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10米 10千伏,5米.2、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或特殊情况、建筑与架空线路的间距应征求电力主管部门意见或经相关部门论证后确定,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 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第二十九条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距离控制 临城市道路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墙,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除特殊情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米 退让道路红 绿。线距离应不小于1,5米,第三十条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应处理好通道地面标高衔接问题。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米、净高度不应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用地部分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