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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凸出部分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墙凸出部分应当包括保温层、楼梯间、阳台,但不包括勒脚、挑檐,独立设置门厅等突出部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24米以下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建筑间距 二。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凸出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 或连续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3的 且凸出距离不超过2,1米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上述指标的 应以凸出部分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三。建筑之间非平行 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 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第三十三条。建筑间距应符合附表四,新建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规定,第三十四条,新建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第三十五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最小间距计算不可扣除建筑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基准.第三十六条、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的,其间距应按东西向,南北向同时计算 按其中较高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以上规定中间距指水平距离、建筑高度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 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第三十八条 地上立体机械停车位与建筑物间距应满足日照,防火及安全等因素规定,第三十九条、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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