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第三十一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 卫生防疫、环境保护 工程管线 人防疏散.抗震防灾,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凸出部分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外墙凸出部分应当包括保温层。楼梯间.阳台.但不包括勒脚。挑檐,独立设置门厅等突出部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 24米以下建筑屋面挑檐挑出宽度大于或者等于0.8米的。挑檐计入计算建筑间距 二,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凸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凸出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 或连续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3的、且凸出距离不超过2.1米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上述指标的、应以凸出部分外缘计算建筑间距。三,建筑之间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时,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 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形式控制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形式控制,第三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附表四。新建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 规定、第三十四条,新建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 按各自对应间距的1,2之和计算.第三十五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 最小间距计算不可扣除建筑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日照影响分析以住宅层的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基准.第三十六条.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8米的。非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2米的.其间距应按东西向,南北向同时计算.按其中较高标准执行。第三十七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以上规定中间距指水平距离 建筑高度适用于无地形高差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第三十八条.地上立体机械停车位与建筑物间距应满足日照。防火及安全等因素规定.第三十九条,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 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