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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 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 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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