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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系统运行与维护11、1。一般规定11.1.1.安全防范工程竣工移交后。应开展安全防范系统的运行与维护工作,11.1,2、建设,使用。单位应根据安全防范管理要求,系统规模和竣工文件.编制系统运行与维护的工作规划,建立系统运行与维护保障机制。11,1,3。系统运行与维护单位可以是建设、使用,单位。也可以是建设,使用,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11、1。4,系统运行与维护单位应建立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台账.并对系统和设备的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11,1,5,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应落实保密责任与措施,11.1。6。系统运行与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11.1。7、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在退出系统运行与维护工作时。应做好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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