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工程检验。验收及移交5,6。1,安全防范工程建设完成、经试运行达到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后 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报告。5。6 2 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化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 工程洽商等文件编制竣工文件。竣工文件应完整齐全、准确真实.签章完备。应与施工内容一致.5,6。3 高风险保护对象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合同等要求需进行工程检验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检验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工程检验的依据 程序及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方法等应按本标准第9章执行,5.6、4 工程检验完成、项目整改复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包括施工验收 技术验收和资料审查 竣工验收的组织。验收内容和要求,验收结论等应按本标准第10章执行。5,6,5,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项目整改复验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整理,编制、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文件.并将安全防范系统移交建设单位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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