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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招标无效.由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招标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一,不按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的、二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的、第七十条.对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的串通招投标 弄虚作假。泄露保密资料.歧视排斥投标等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七十一条.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其他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的或者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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