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均为必须招标的范围、一 大中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 铁路 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 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城市道路.桥涵、隧洞。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供水 供电 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中建设的拆迁还建房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 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 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项目 三 利用扶贫资金或者以工代赈投资。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招标人能够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国家,省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十四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 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超过100万 5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五条 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由项目法人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后.可采用下列简易方式招标采购、1、项目投资预算经同级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确认后,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中,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择中标人.2,比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中标人.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出资的重点科研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医疗机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教学耗材及教材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当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