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均为必须招标的范围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一,煤炭,石油 天然气 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 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城市道路 桥涵。隧洞 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 教育、文化项目,三,体育。旅游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中建设的拆迁还建房项目,六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 三 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三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说明原因、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 利用扶贫资金或者以工代赈投资、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招标人能够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 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八 国家,省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十四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超过100万.5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五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由项目法人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后。可采用下列简易方式招标采购。1、项目投资预算经同级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确认后.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中、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择中标人、2,比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 询价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中标人.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出资的重点科研项目 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 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 医疗机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 教学耗材及教材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当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