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第六条。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 不论是进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还是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 均为必须招标的范围,一 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城市道路 桥涵.隧洞.污水排放及处理 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一,供水 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 教育,文化项目 三 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 社会福利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集中建设的拆迁还建房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 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一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告工程建设项目时。应提出不招标申请 说明原因 并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利用扶贫资金或者以工代赈投资,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五、招标人能够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八.国家 省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十四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超过100万 5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五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由项目法人向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后.可采用下列简易方式招标采购、1,项目投资预算经同级审计主管部门审计确认后.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中、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择中标人,2。比照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竞争性方式选择中标人、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出资的重点科研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 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的出让 医疗机械,耗材及药品集中采购,教学耗材及教材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应当进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