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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5号,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实现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第三条。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相关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海绵城市示范区是指按照黄冈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可集中连片实施、示范效应明显的区域。具体范围、西起黄州大道.东至东昌大道,北起东门路 南至湖滨大道。白潭湖和三台河 总面积26.7km2.第四条、海绵城市示范区建设应当坚持低影响开发原则,按照.块,线,点,一体化推进,分类实施一批海绵城市试点项目、优先采用、净,综合应用,渗.滞.排,用.针对新老城区的不同需求、老城区以雨污分流改造,完善排水系统,老旧小区改造为主、结合环遗爱湖的生态隔离带建设 优化老城的生态空间格局。老城区新建区域,新城区严格按照指标要求进行道路配套、小区、公园.广场基础设施建设。并对现有湖泊湿地,内河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海绵城市示范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保留足够的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建设雨水湿地.下沉式绿地,植被缓冲带,透水铺装等具有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第五条.建立持续稳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设立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整合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资金保障、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各项前期论证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技术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 规划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并对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 落实到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管等环节。市水利局负责建立健全城市河湖水系的保护与管理机制和城市河湖防洪排涝应急管理体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对试点区水利项目实施管理、市城投公司等市区各相关投融资主体负责本区域内政府性投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保障.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共同制订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积极探索和创新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建立完善长效投入机制.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土地供给等相关工作,并在土地划拨 出让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健全城市排水防涝应急管理体系 城区排水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以及改造道路透水砖的铺装。市园林局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组织修编,实施城市绿地专项规划以及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 其他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土地、规划管理、第七条,项目规划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内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关系,将低影响开发设计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的各个阶段 实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确定的目标.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同步运营使用.第八条、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对低影响开发设施适宜性进行阐述明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及措施,对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 并提出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在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按照、指南,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 列明低影响开发设施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材料和投资概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根据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评审,论证,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提出低影响开发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各项社会效益满足情况 第九条,土地划拨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在选址意见书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基本要求。并纳入土地划拨条件、土地出让供地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局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 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土地已划拨或出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通过设计变更,协商激励等方式。落实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第十条,项目设计招标时,业主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编制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要求,设计单位提供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设计方案应当满足,指南.要求,方案设计评审时.评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指南、等要求进行评审.第十一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应当包括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和指标核算情况表。业主单位应当委托低影响开发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审查、并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出具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市城乡规划局应当根据低影响开发设计方案 指标核算情况表,专家审查意见、低影响开发设计自查结论组织审查 并出具审查结论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指南 要求.并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批复 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 省 市项目建设相关规范和.指南,对其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 同时审查低影响开发设施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其低影响开发目标,第十四条,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当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科学合理统筹施工,相关分项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全过程监督。第四章.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五条、在规划竣工核实时、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低影响开发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应当认定为不合格。海绵城市示范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在组织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提交备案机关、住建 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在验收备案时.应当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第十六条.低影响开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相关单位 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市政公用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其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公共建筑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低影响开发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第六章,其。他.第十八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海绵城市示范区外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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