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八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职责权限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拟订本行业招标投标行政规章和管理制度、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招标事项进行审批.三,对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受理投诉举报,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执法、四.按照职责权限对投标企业、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实施管理,五、对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合同签订,履行。项目验收实施监管、六,负责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诚信体系建设,七、配合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加强综合监督管理、八,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十九条,州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本州招标投标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订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其他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负责规划。指导全州各级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制定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的运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四 负责建设.管理全州区域性综合评标专家库.指导各县。市,州直各行业建立专家子库并与全州区域性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运行。负责评标专家遴选,淘汰制度和评标工作规则制定并组织实施.五,负责组织开展全州招标投标执法检查。建立全州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受理协调投诉举报,及时纠正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六。负责对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州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工作,八、负责招标投标的统计分析和人员培训工作,九、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诚信履约保证金的集中收缴和规范退还,县,市。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参照以上职责执行.此外 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的,其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六十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 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跟踪监督,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一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的联动机制,第六十二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在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加强行业自律、实施会员管理,制定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为准则 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六十四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需要检验,检测 鉴定。专家评审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应当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