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州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州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与州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全州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市,人民政府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国资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督执法,招标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州综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州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 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综合招投标交易或者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对本办法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以内、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 以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纳入统一规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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