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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销售管理第二十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层后,房产部门可以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预售许可、预售许可申请由房产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预售许可批文后 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预售。销售,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预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房产部门核准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无房户 危房户以及房屋被拆迁人销售,第二十二条。房产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地址 房源数量 销售价格.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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