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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和经营中的税费按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征收.划拨土地取得后.严禁改变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所需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县,市政府纳入市政建设统筹解决,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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