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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组织与建设第四条、除特殊情况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应当不少于2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第五条、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县,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行政事业单位的空闲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可以建住房的.由房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计划 按本办法的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第六条,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由房产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开发建设任务。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第七条.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县。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原则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量应当不低于县 市当年房地产开发总量的10 不超过20,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户型。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面积标准按照恩施州政办发.200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材料 提高建设水平。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 2503号,的规定确定销售价格.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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