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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产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二十四条.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5年后.方可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比例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州直与恩施市执行同一比例 凭收益缴款证明 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 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并取消原有加注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出售给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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