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双层膜拱棚建造技术规程 DB64/T 1736-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装配式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规程 DB64/T 1743-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标准地名词典编纂规范 DB64/T 1676-2019
  • 宁夏绿色勘查技术规程 DB64/T 1753-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企业能耗限额贯标管理体系 DB64/T 1661-2019
  •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化工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程 DB64/T 1690-2020
  • 宁夏砖瓦用粘土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规程 DB64/T 1754-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硫酸根离子测定 阳离子交换树脂法 DB64/T 1733-2020
  •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管理办法 2014年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能耗限额贯标评价监督考核体系 DB64/T 1662-2019
第三章、准入与经营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服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会同燃气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验。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 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公示燃气经营许可的依据,条件 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十九条.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 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二十一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自有气瓶设置权属单位标识和服务电话 对气瓶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入户安全检查,使用,回收 报废等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并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第二十二条、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应当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管道燃气的用气量 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瓶装燃气应当以交付用户的实际重量为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