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各市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已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3月15日。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 照明、公共交通。桥梁,隧道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防洪 城市综合管廊.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 管道 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合同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自治区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第五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后十日内,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将合同提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十日内 将合同提交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合同是否备案由建设.施工单位自主确定。第六条.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一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使用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办理备案的合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施工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 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 三。招标工程签订的合同不得背离中标通知书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条实质性内容主要包括建设规模,承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中标价和结算方式等,第九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有关事项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一 合同价款约定方式 二。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五、经各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六、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合同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二,是否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三.已招标项目合同价款与中标价是否一致,四,合同是否签章齐全并加盖骑缝章 内容修改处是否双方盖章,五、合同专用条款中采用单价合同的 审核双方是否约定各自承担的合理风险范围 查看并告知双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均由一方承担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凡采用可调价合同的 审核双方是否约定工程款的调整方法 六 审核进度款支付方式 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七。审核专用条款 补充条款中有关工程类别 材料价格。人工单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和标准 八,审核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质量保证金等约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实行网上申报,涉密工程除外 第十二条.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结合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备案人网上提交合同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施工合同的确认,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在完成网上确认后,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进行现场确认。一 施工合同备案审定表、一式三份 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全套,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定单、一式三份 四,未招标工程提供发包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有效进场证明文件、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齐合同备案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手续 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在合同及审定表上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不符合合同备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改正 并重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涉及合同内容重大调整或变更、包括涉及合同主体变动、工程款支付形式及时间的调整以及承包范围和内容的调整等 的补充合同或协议等、应在双方调整或变更后7日内提交原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因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 并提交工程停建通知书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文件原合同备案部门解除备案后,发包单位方可重新发包.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合同备案情况表及有关资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动态核查。特别要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变更信息的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当要求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将不良行为计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将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予以备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宁建.法,字、2008.13号,宁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宁建.科 字.201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