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二.未落实实名购气制度的。三,未通过电子标签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识别和追溯的.四、接到燃气泄漏报修后、未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使用气液两相气瓶和瓶组供气的。二。擅自处理气瓶内的残液或者更换气瓶减压装置的.三.加热,撞击、倒卧。曝晒气瓶的、四,实施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切断装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燃气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