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 土地,矿藏 森林,草原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 技术政策和措施.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建设 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同步发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和公众参与,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工商、铁路 民航管理部门和军队等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土地 地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负责兵团管理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其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兵团各师,农牧团场及兵团在城市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的统一规划,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 消除环境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对保护。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