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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 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 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保护耕地 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盐渍化.贫瘠化,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乱砍滥伐森林、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 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第二十五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 对大气.水.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 加强城市道路、园林 供排水,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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