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保护耕地.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盐渍化 贫瘠化 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 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禁止乱砍滥伐森林.合理使用草原 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 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加工 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 第二十五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大气 水。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道路 园林,供排水 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