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保护耕地,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盐渍化,贫瘠化,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 禁止乱砍滥伐森林,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湖泊 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 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 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第二十五条 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 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 对大气 水 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道路。园林 供排水。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