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保护耕地,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 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盐渍化 贫瘠化.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 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乱砍滥伐森林 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 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 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 搬迁、第二十五条 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大气,水、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道路。园林、供排水.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