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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 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保护耕地,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 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盐渍化、贫瘠化 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加强植树造林 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乱砍滥伐森林,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 保护野生动植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 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第二十五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 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大气、水.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道路、园林.供排水、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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