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 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 保护耕地,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盐渍化,贫瘠化、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 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乱砍滥伐森林 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 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 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 禁止向河流 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 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第二十五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 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大气、水,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道路、园林。供排水 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