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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 增殖并重的方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 保护耕地、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农药 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盐渍化 贫瘠化,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乱砍滥伐森林.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 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 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第二十五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大气。水,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道路 园林。供排水、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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