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 保护耕地,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 盐渍化。贫瘠化 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乱砍滥伐森林。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 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 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第二十五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大气、水,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道路.园林.供排水、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