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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恢复 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 发展生态农业.保护耕地.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加强化肥 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 盐渍化。贫瘠化 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 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 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乱砍滥伐森林 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 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 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 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第二十五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 对大气。水.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 加强城市道路.园林 供排水,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 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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