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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保护耕地。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 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 盐渍化,贫瘠化。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向农田倾倒。堆存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禁止乱砍滥伐森林.合理使用草原。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 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 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 采伐.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湖泊 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建 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文物保护区。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 第二十五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大气 水 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道路.园林、供排水.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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