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按照开发利用与保护 增殖并重的方针 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和良性循环。保护和改善环境.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对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 应当同时承担治理责任、第二十一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保护耕地、推广植物病虫鼠害的综合防治技术 加强化肥、农药,农膜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的科学管理,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和土地沙漠化、盐渍化、贫瘠化.农业用水应当符合农用水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向农田倾倒,堆存废弃物,第二十二条,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加强植树造林 提高森林覆盖率 禁止乱砍滥伐森林.合理使用草原 保护草原植被。严禁非法滥垦草场、禁止非法在草原乱挖药材.薪柴及其他固沙植物 保护野生动植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采伐,加工.收购.销售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二十三条 保护和改善水域水质.禁止向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及剧毒废液、在主要水产养殖水体,重点渔业水体或者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已经设置的 应当限期改建。在划定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生产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活动.防止地下水污染。禁止采用漫流,渗坑或者以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体的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第二十四条。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居民生活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其停业。搬迁。第二十五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并对评价结论负责、第二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条件和功能区划,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对大气 水 垃圾等污染实行集中控制和无害化处理,加强城市道路,园林 供排水、供热.绿地的建设和科学管理、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