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引进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二,未经批准,夜间在居民区、教学区,疗养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三,回收利用放射性污染的废旧物件.材料、未经去污处理或者经去污处理未达到标准 流入社会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第四十三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除加收2倍超标准排污费外,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第四十四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在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后。仍负有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 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由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四十七条.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需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决定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二 州、地,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必须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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