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森林草原防火组织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国有林业局设立防火指挥部。负责施业区内的防火工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和措施、组织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三,组织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地区 部门和单位加强防火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四.进行森林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 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人员,五,掌握火情动态 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六、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及有关事项,进行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统计 建立火灾档案.会同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七。协调解决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草原防火的重大问题,第十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铁路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部队 嘎查村等,应当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防火责任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第十一条,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 牧场,自然保护区.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草原专业防扑火队,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森林草原防扑火队,其他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组建群众防扑火队。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扑火队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指挥.调动和业务指导。其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稳定.并定期对人员进行培训,第十二条 驻自治区武警森林部队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在接受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任务时.应当服从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动,驻自治区人民解放军 武警部队 公安边防部队在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时,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资,设备,跨地区执行任务的,应当提供交通运输支持,第十三条,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配备森林草原防火巡护人员,持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核发的防火巡护证件.负责巡护本防火责任区。宣传防火知识,管理,监督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第十四条、行政区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的有关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林业局。应当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 明确联防责任。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航空防扑火站点,开展航空防扑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