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必须立即进行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森林草原火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警。必须立即核实 组织当地军民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交界处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界限的限制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逐级上报、经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核实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第三十四条,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救跨旗县级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组织前线扑火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扑火现场的统一调度指挥 根据扑火的紧急需要决定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 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或者戒严等紧急措施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决定,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当按照防扑火预备方案和火场动态科学指挥 参加扑火的人员应当由防扑火专业人员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员 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气象预报,交通、铁路 民航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保证防扑火物资运输畅通、邮政.电信部门应当保证通信畅通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安置,救济灾民,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加强治安管理、卫生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医疗救护工作 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人员。财产的疏散和转移、并做好物资供应等有关工作。第三十六条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必须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 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 方可撤出看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