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善后工作第三十七条、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植被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过火地的病虫害防治和火灾地区人畜疫病的防治、检疫,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和临时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其他人员由火灾肇事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负责医疗。抚恤.火灾肇事单位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 抚恤,对在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按照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森林草原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支付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其他人员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费.以及扑火期间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所消耗的费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支付,火灾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不能确定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肇事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扑救跨行政区域或者国有林业施业区火灾发生的前款,一 二、项规定的费用、应当由火灾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协调解决.第四十条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损失.人力与物资消耗 人,畜伤亡及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对于发生在国界附近的火灾 重大,特大火灾和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火灾,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专门档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关于森林草原火灾划分标准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统计报告表的要求。进行火灾统计、逐级上报 并报同级统计部门。第四十一条 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评估.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认定的符合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森林草原火灾损失的计算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