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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部门依照国务院森林 草原防火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资源及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二。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的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四、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枪械或者擅自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 五 森林草原防火设施和措施不落实.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有火灾隐患、未按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规定期限改正和消除的 六,盗窃、破坏、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的、七,单位和个人不服从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八 过失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九、拒绝.阻碍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第四十三条。森林草原火灾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人赔偿,雇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引发火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森林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二。发生森林草原火灾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的,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扑救,延误扑火的,四,指挥扑救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五、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 造成复燃的、六 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七.贪污 挪用防火资金,设施设备 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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