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 落实防火责任制应当贯彻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落实防火责任方面 必须接受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监督。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将防火责任逐级落实到个人 林区.草原的嘎查村应当制定森林草原防火村规民约。对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加强监护。防止其引发火灾,第十六条 在林区、草原的单位和嘎查村。应当履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一,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责任和义务、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三,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 定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森林草原防火技术规范 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配备防火器材.设置防火宣传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宣传媒体应当经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宣传。设在林区草原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经常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 教育、第十八条 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 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地防火期的开始时间提前或者结束时间推后.划定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规定防火戒严管制期 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防火期间 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防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第十九条 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个人确需进入的、须持身份证或者有效证件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 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野外用火许可证、签订防火责任书、需进入国有重点林区的 还必须事先征得林业局,林场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第二十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可以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 防火检查站有权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并有责任进行防火知识宣传,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防火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防火期间.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 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点烧防火隔离带和生产性用火,必须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准备扑火工具 并将用火时间提前报告当地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通知毗邻地区。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确保用火安全,二。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第二十二条,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作业和通过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 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列车 营运客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要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严防旅客丢弃火种,在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严防失火,铁路。公路,电力。石油,燃气管道的管理单位和工矿企业等 必须在有引发火灾危险的地段和地带,开设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宣传标志,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护和防扑火工作、第二十三条,防火期内 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枪械狩猎、第二十四条.防火戒严管制期内 在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严格管理户内生产,生活用火。第二十五条、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进行经常性清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擅自进入或者虽经批准但防火措施未落实的单位,人员清理出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从事农业。牧业.渔业和其他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户,应当对所雇佣的人员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各项防火制度、第二十六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工程设施建成后、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森林草原防火隔离带或者防火林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责令限期整改,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程设施 必须设置在防火安全地带 原有工程设施未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搬迁或者采取安全的防火措施,进行生态建设。应当同时进行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设置旅游景点、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征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规划、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应当包括总体工作目标和措施。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备及维护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培训、经费保障,制度建设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下列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国界内侧以及林牧区的集中居民点、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 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二.配备防火交通运输.探火灭火 了望和通讯设备等、三,在重点防火地区修筑防火道路,飞机起降站点 建立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必要的防火物资。四.在森林草原重点防火区域,建立火险监测和预报站点,五.建立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网络,保障防火信息畅通,六,设置自治区统一的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号码。第二十九条。开设防火隔离带,必须达到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开设防火隔离带。原则上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确需越界开设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防火隔离带上从事种植活动、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防火专用车辆 器材.设备和设施管理使用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扑火的需要,森林草原防火专用车辆配备专用牌照 免交购车附加费,养路费 过路过桥费。过隧道费,停车费等费用。为执行扑火任务临时抽调。征用的车辆、在扑火期间免交过路过桥费 过隧道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第三十一条,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草原防扑火要求.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和驻当地的武警森林部队提供火灾监测信息资料 发布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报、临近自治区境外火场趋向监测预报,火场天气预报和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有关电台,电视台。报社对发布的预报应当及时无偿播报,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破坏。挪用,拆除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不得堵塞防火道路,不得阻碍防火隔离带的开设,不得挤占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森林草原防火专用电台频率,不得干扰和影响电台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