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娱乐,餐饮,加工.维修,健身.洗浴。批发市场 客货运输场,站.及其他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照管理权限 由市或者区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业 商业企业使用固定设备和建筑施工单位使用机械设备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事项的。按照管理权限,市或者区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高考期间未按规定在住宅楼室内进行装修作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进行工程爆破等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业.关闭,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禁止的时间和区域内 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辆擅自安装报警器或者在市区内使用气喇叭等高噪声声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营运车辆采用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乘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100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未遵守规定 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罚款.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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