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 在住宅楼内和楼下开办的娱乐,餐饮 加工,维修.健身.洗浴等经营项目 经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对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治理.其排放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单位 依法限期治理,第三十五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市和区,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第三十六条。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 空调、通风等公用设备.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开发商,建设单位或者公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第三十七条、位于住宅区内的娱乐.餐饮、加工,维修等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时间营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经营活动中产生噪声影响周围环境 第三十八条。18时至次日8时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 在其他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宣传 礼仪庆典等商业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类扬声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产生扰民噪声,在公共场所进行文体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或者实施产生噪声的行为.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 避免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 商场.超市、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室内噪声。防止环境噪声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