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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是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科学划分城市功能区.合理安排道路,交通,建筑物.绿化带等建设布局.市和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支持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推广,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质量的义务、并有权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投诉环境噪声污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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