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以虚报.伪造证据、私下转让等非法手段取得、购房证,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收回,购房证 对已经购得住房的.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个人和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依法予以收回、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降低建设、配套。标准.擅自提价销售或销售给未经批准的购房对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不当收入的,依法收回其不当收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批。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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