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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以虚报。伪造证据 私下转让等非法手段取得 购房证,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收回 购房证、对已经购得住房的,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个人和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法予以收回,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降低建设。配套 标准,擅自提价销售或销售给未经批准的购房对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不当收入的,依法收回其不当收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批.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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