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以虚报,伪造证据,私下转让等非法手段取得 购房证 的,由市建设行政部门依法取消其购房资格并收回 购房证.对已经购得住房的.依法收回住房或责令其补交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的差价,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个人和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对重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依法予以收回。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降低建设、配套、标准,擅自提价销售或销售给未经批准的购房对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不当收入的、依法收回其不当收入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审批 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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